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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公布第七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土壤環境違法、新化學物質領域)

    更新時間:2022-09-28 09:11 來源:生態環境部 作者: 生態環境部 閱讀:992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嚴厲打擊涉土壤、新化學物質環境違法行為,加強警示和宣傳,為地方提供借鑒經驗做法,2022年9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3起查處涉土壤環境違法的典型案例、3起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行為的典型案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深入挖掘線索,嚴格依法執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保障公眾健康。

    生態環境部對浙江省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廣東省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長子分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臺州市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產車間時未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3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終監督檢查時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拆除廢棄車間,廠區路面上露天堆放已拆除的17個反應釜、4個離心機、32個小型儲罐以及大量的排氣筒。經查,該公司對廢棄車間設施設備拆除時,未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巖頭廠區)Y53、Y55、Y65、Y69車間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完成備案。企業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完成整改,對車間周邊的土壤、地下水進行監測,確定拆除活動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環境污染。

    2021年1月20日,椒江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處罰款5.96萬元。

    【啟示意義】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拆除活動易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風險,少數企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拆除活動的要求不夠重視,未履行法定要求。該案例提醒有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增強環保意識,加強普法宣傳,壓實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進行拆除活動時,依法科學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實做好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工作。

    二、廣東深圳市特賽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土壤調查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22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該局環境管理科提供線索,對深圳市特賽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調查報告的行為進行了調查。經查,2020年12月,該公司完成對龍崗區坪地街道環城西路地塊土地整備項目土壤環境初步調查。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會同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崗管理局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發現該公司在編制《坪地街道環城西路地塊土地整備項目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過程中,未對受訪者進行實際訪談調查,出具虛假人員訪談記錄。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受委托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的規定。

    2021年3月29日,該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深圳商報》A04版登報道歉,作出環保守法承諾。

    2021年4月15日,龍崗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及《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第六版)》,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1.4萬元。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

    【啟示意義】

    在編制技術報告時弄虛作假,易造成重大損失,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多項法律法規對編制報告弄虛作假行為有處罰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等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將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編制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的也會承擔連帶責任。查處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內部的聯動合作,有效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擴寬發現違法線索渠道,形成打擊合力。

    三、山西長治市長子縣通巨華工程有限公司朗晴協合風電項目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2日,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長子分局執法人員對長子縣通巨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朗晴協合風電項目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施工期間對剝離表土未單獨收集和存放,施工過程中剝離的部分表土就地傾倒于風機機位和施工道路邊坡。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的規定。

    2020年6月22日,長治市生態環境局長子分局對通巨華工程有限公司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2020年6月28日,該公司對朗晴風電項目施工過程中傾倒于機位和道路邊坡的剝離表土進行了收集和存放,剝離表土將用于綠化。

    2020年7月14日,長治市生態環境局長子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公司處罰款30萬元,并對2位相關責任人各處罰款1萬元。

    【啟示意義】

    表土是難以再生的土壤資源,我國多項法律法規要求保護表土?!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要求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相關企業應提升法律意識,切實履行保護土壤資源的義務。

    四、天津濱海新區天津市敬業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天津市敬業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核對該公司實物進出庫臺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項目安全技術說明等,查看化學物質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倉庫,并委托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對醫藥中間體化學物質進行認定。檢查發現,該公司2020年生產的兩種醫藥中間體化學物質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屬于新化學物質,產量分別為61.9噸和9.9噸,且未按規定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和第十條第一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噸以上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第二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的規定。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案件啟示】

    根據新化學物質的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不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為準確獲取企業生產的化學物質產量,現場檢查時應嚴格核查企業生產臺賬、報表、產品清單等材料,查實新化學物質生產時間及產量,及時與相關專家進行溝通,認定是否屬于新化學物質,并督促企業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或者簡易登記。

    五、河南商丘市佳納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5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邀請專家團隊協助對商丘市佳納化工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F場核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發現線索化學物質屬于下一步反應的非分離中間體;在查看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倉庫時,發現線索化學物質單獨設有出料口,并通過塑料包裝桶收集儲存;核對2020年至2021年產品銷售報表時,線索化學物質又作為醫藥中間體產品進行銷售。檢查發現,該公司自2020年起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化學物質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屬于新化學物質,生產量為2.732噸,且未按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和第十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的規定。河南省生態環境廳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5萬元。

    【案件啟示】

    本案的新化學物質一部分是企業生產所需的非分離中間體(不離開反應容器或者反應裝置的中間體,也包括反應后放入容器暫存并用于同一廠區內下一步化學反應的情形),另一部分是單獨對外銷售的產品。對于非分離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可免于登記,對于外售的新化學物質應當依法依規登記。本案執法人員嚴格把握違法行為的認定條件,核查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及銷量,對該公司外售新化學物質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罰,并督促企業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

    六、重慶市潼南區重慶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4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對重慶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核對該公司2019年至2021年產品生產銷售報表等,發現生產銷售報表中化學物質只有產品代號,由于線索化學物質為改性產品,在項目環評報告書中也未查到線索化學物質的準確信息。為引導企業積極配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向企業宣講《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固定了線索化學物質的生產銷售等證據,查看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倉庫,并委托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對該化學物質進行認定。檢查發現,該公司自2019年起生產的化學物質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屬于新化學物質,產量為5.7噸,且未按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和第十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的規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督促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并處罰款1萬元。

    【案件啟示】

    本案中涉及的新化學物質為改性產品,企業未對改性產品重新報批環評報告,在生產銷售臺賬中名稱也僅為產品代號,對案件的推進造成一定困難。執法人員既是執法者也是普法者,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及時向企業宣講《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讓企業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企業積極配合,及時固定相關證據,保障案件順利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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